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24年 |
10月18日(九月二十日),“大总统指令:第一千六百十六号:令司法总长张国淦:呈大理院庭长潘昌煦、总检察厅首席检察官张孝栘受至最高级俸均满五年以上,拟请援例各给八百元月俸以资策励由。呈悉准予照给,此令。”
11月3日(十月初七日),第二次直奉战争结束。
11月15日(十月十九日),魏大同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12月20日(十一月廿四日),陈瑾昆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12月23日(十一月廿七日),夏勤被调任署总检察厅检察官,钱鸿业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12月,参加《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编》的编辑工作,参与了民事判例要旨的编辑(1)。
是年,先生以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庭长,参与了大理院民事第二庭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其中,公开审理的案件及进程,详见附录十四。在此期间,大理院民事第二庭的其他推事分别为邵勋、梅鹤章和洪文澜。
是年,先生的大侄子潘承圻回国,在苏州工专学校,教授化学(2)。
(1) 见郭卫著,吴宏耀、郭恒、李娜点校《大理院判决例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57页。 [返回标注点]
(2) 见许高渝编 《从求是书院到新浙大 记述和回忆》,2017年,第44-47页。[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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