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24年 |
10月18日(九月二十日),「大總統指令:第一千六百十六號:令司法總長張國淦:呈大理院庭長潘昌煦、總檢察廳首席檢察官張孝栘受至最高級俸均滿五年以上,擬請援例各給八百元月俸以資策勵由。呈悉准予照給,此令。」
11月3日(十月初七日),第二次直奉戰爭結束。
11月15日(十月十九日),魏大同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12月20日(十一月廿四日),陳瑾昆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12月23日(十一月廿七日),夏勤被調任署總檢察廳檢察官,錢鴻業被任命署大理院推事。
12月,參加《大理院判例要旨匯覽續編》的編輯工作,參與了民事判例要旨的編輯(1)。
是年,先生以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庭長,參與了大理院民事第二庭的絕大部分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其中,公開審理的案件及進程,詳見附錄十四。在此期間,大理院民事第二庭的其他推事分別為邵勳、梅鶴章和洪文瀾。
是年,先生的大侄子潘承圻回國,在蘇州工專學校,教授化學(2)。
(1) 見郭衛著,吳宏耀、郭恒、李娜點校《大理院判決例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957頁。 [返回標注點]
(2) 見許高渝編 《從求是書院到新浙大 記述和回憶》,2017年,第44-47頁。[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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