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1924年

  2月16日(正月十二日),以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的身份发布“大理院布告第五号”,公布大理院民事/刑事各庭自本年2月11日至2月16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清单,民事/刑事案件共七十三件。其中,2月12日是南北统一宣布共和纪念例假,停止办公。
  2月23日(正月十九日),以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的身份发布“大理院布告第六号”,公布大理院民事/刑事各庭自本年2月18日至2月23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清单,民事/刑事案件共九十六件。
  3月1日(正月廿六日),以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的身份发布“大理院布告第七号”,公布大理院民事/刑事各庭自本年2月25日至3月1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清单,民事/刑事案件共九十四件。
  3月8日(正月廿六日),以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的身份发布“大理院布告第八号”,公布大理院民事/刑事各庭自本年3月3日至3月8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清单,民事/刑事案件共九十六件。
  3月20日(二月二十日),余棨昌销假,返回大理院视事,先生结束代理大理院长之职。
  3月24日(二月二十日),晚上,余绍宋、罗文干(钧任)和郑天赐(茀庭)三人请客,先生应邀赴宴。余绍宋在日记中记述:“夜与钧任、茀庭合请客,计潘由笙、潘直生、梁平甫、胡子贤、汪通甫、祁劲庵、陈吉甫、谭瑑青、王立生九人,均到”(1)
  3月31日(二月廿七日),大理院院长余棨昌发布《大理院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会议规则》。


 

(1) 引自余绍宋著 《余绍宋日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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