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2年 |
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郑庆荣与刘德等四人行劫王李氏家,伤害李发及王李氏并其女大福之所为处无期徒刑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其他所为合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大赦令之赦令条款应除免者均予免诉。……。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特字第一号:堵傅荣即王化庭施放炸弹杀人未遂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七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王世中刃伤孙明坤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9月份,参与审理并结案的刑事判决案件共6宗(详见附录一)。
10月18日(九月初九日),高种被任命署福建司法司长。
10月份,参与审理并结案的案件共23宗(详见附录一)。其中,刑事判决案件共16宗、刑事决定案件共4宗、民事判决案件共2宗、民事决定案件共1宗。
11月份,参与审理并结案的案件共7宗(详见附录一)。其中,刑事判决案件共6宗、刑事决定案件共1宗。
12月24日(十一月十六日),林棨被任命为大理院推事。林棨被分配到大理院刑事庭,顶高种离开留下的空缺。
12月份,参与审理并结案的案件共10宗(详见附录一)。其中,刑事判决案件共8宗、刑事决定案件共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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