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12年

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鄭慶榮與劉德等四人行劫王李氏家,傷害李發及王李氏並其女大福之所為處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全部,其他所為合於民國元年三月初十大赦令之赦令條款應除免者均予免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特字第一號:堵傅榮即王化庭施放炸彈殺人未遂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七號: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王世中刃傷孫明坤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9月份,參與審理並結案的刑事判決案件共6宗(詳見附錄一)。
  10月18日(九月初九日),高種被任命署福建司法司長。
  10月份,參與審理並結案的案件共23宗(詳見附錄一)。其中,刑事判決案件共16宗、刑事決定案件共4宗、民事判決案件共2宗、民事決定案件共1宗。
  11月份,參與審理並結案的案件共7宗(詳見附錄一)。其中,刑事判決案件共6宗、刑事決定案件共1宗。
  12月24日(十一月十六日),林棨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林棨被分配到大理院刑事庭,頂高种離開留下的空缺。
  12月份,參與審理並結案的案件共10宗(詳見附錄一)。其中,刑事判決案件共8宗、刑事決定案件共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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