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三 |
△ 顾松泉等与鸿丰公司等因押款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伊香浦与张毓亭因劳金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京师中铨与刘燮芝因债务涉讼再抗告案。
△ 吉林吴溥泉与齐殿扬因租房涉讼声请救助案。
10月19日(九月初十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宋春田与宋姜氏因家产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姚教勋等与刘裕发等因基地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赵常生与傅傅氏因婚姻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泽泉与增恺因赎取质品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朱德润与易宝臣因债务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湖北刘春山即刘祥盛与瑞生钱庄东因债务涉讼声请案。
10月23日(九月十四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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