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十

  △ 文兴与苏德臣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王子铎与常玉英等因债务及合伙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月20日(庚申年腊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王焕朗与王焕伏因承继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张鸿钧与张兴铸因债务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决十年上字第三六号:三井洋行等与庆泰隆等因损害赔偿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三井洋行东,代理人:小山田广志;上告人:小寺洋行东,代理人:手塚安彦;被上告人:庆泰隆等二十七号号东,代理人:陈裕昆(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上告审讼费用由上告人等负担。……。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殷汝熊(印)、推事刘钟英(印)、推事叶衍华(印)、推事林鼎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庆(印)”。
  △ 吕永祺与刘德卿因损害赔偿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月24日(庚申年腊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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