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十

  △ 文興與蘇德臣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王子鐸與常玉英等因債務及合夥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月20日(庚申年臘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王煥朗與王煥伏因承繼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張鴻鈞與張興鑄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十年上字第三六號:三井洋行等與慶泰隆等因損害賠償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三井洋行東,代理人:小山田廣志;上告人:小寺洋行東,代理人:手塚安彥;被上告人:慶泰隆等二十七號號東,代理人:陳裕昆(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上告審訟費用由上告人等負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殷汝熊(印)、推事劉鐘英(印)、推事葉衍華(印)、推事林鼎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慶(印)。」
  △ 呂永祺與劉德卿因損害賠償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月24日(庚申年臘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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