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八 |
△ 上告人陈补鼎俤等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陈补鼎俤等窃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二宝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王二宝营利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吴炽卿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吴炽卿伪造有价证券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张全德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张全德放火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8月26日(七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李袞三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李袞三伤人致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邢法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邢法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何步周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何步周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胡星垣伪造公文书及诈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杨龙丫头等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杨龙丫头等共同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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