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八 |
△ 上告人贵州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熊子云放火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七年上字第五百八十五号:上告人孙多祺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孙多祺侵占公款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该案上告人:孙多祺,选定辩护人:林行规(律师)。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推事祁耀川(印)、代理推事朱得森(印)、大理院书记官袁励贤(印)”。
△ 上告人吴振荣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吴振荣毒杀尊亲属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梁树芬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梁树芬诬告俱发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张万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张万选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丁顺昌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丁顺昌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浙江第二高等检察分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分厅就朱发林损坏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7月22日(六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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