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八 |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安徽灵璧县就王绍顺强盗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7月11日(六月初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徐义发等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徐义发等伤害人致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梁晋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梁晋诬告及诈财未遂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文藻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厅就朱文藻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卢明佑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卢明佑轻微伤害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邹长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邹长海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马菁山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马菁山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福寿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朱福寿伤害人致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贾双盛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贾双盛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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