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七 |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南酃县就李正贵诈财未遂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7月30日(六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周承尧等伪造私文书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高介三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高介三等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孔宪洪对于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就孔宪洪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福建福州第一地方审判分厅就余眯眯等强盗及窃盗之所为第一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江苏南汇县就冯银和吸食鸦片烟之所为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南酃县就周邦裕等赌博之所为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南酃县就唐庆山等贩卖鸦片烟之所为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8月2日(六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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