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六 |
△ 上告人产贞元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产贞元伤害致人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刘起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刘起伤害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邓矮子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邓矮子杀人俱发罪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杨少卿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杨少卿行使伪币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张树勋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张树勋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安徽广德县就陈杨氏和奸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4月27日(三月廿五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四川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苏敬仪伤害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周扬义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周扬义伤害致人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周富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周富行使伪造有价证券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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