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五 |
△ 上告人陈家振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陈家振等帮助诱拐俱发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桂钧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桂钧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直隶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崔三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岭南道尹公署承审员就余仕荣等伤害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毛荣全等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毛荣全等窃盗及收受赃物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直隶东光县就房猪窃盗俱发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11月18日(十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胡文炳对于安徽淮泗道高等审判分厅就胡文炳窝藏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徐雨荪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徐雨荪赌博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得胜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王得胜窃盗及赌博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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