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五

  △ 上告人蓝肇先对于贵州高等审判厅就蓝肇先伪造私文书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广东广州地方审判厅就何陈氏诈欺取财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11月1日(九月廿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刘长升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刘长升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陈光藻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陈光藻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贾兆春对于陕西高等审判厅就贾兆春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司洪成对于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就司洪成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宝昌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朱宝昌纵贼吞脏及伪造私文书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川江轮船公司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川江轮船公司浪沉盐船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梁忠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梁忠等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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