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五 |
△ 上告人藍肇先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藍肇先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廣東廣州地方審判廳就何陳氏詐欺取財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11月1日(九月廿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劉長升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劉長升誣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陳光藻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陳光藻誣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賈兆春對於陝西高等審判廳就賈兆春誣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司洪成對於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就司洪成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寶昌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朱寶昌縱賊吞髒及偽造私文書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川江輪船公司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川江輪船公司浪沉鹽船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梁忠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梁忠等詐欺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