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五 |
△ 上告人王之杰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王之杰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彭阿四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彭阿四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弼臣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王弼臣教唆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尹少春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尹少春侵占及搬运赃物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芳林等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王芳林等行使伪造货币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吴细玉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吴细玉藏匿被和诱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董恭寿等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董恭寿等预备伪造货币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福建南台商埠地方审判分厅就刘和尚俤开设馆舍供人吸食鸦片烟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10月21日(九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尚世让等对于贵州高等审判厅就尚世让等吸食鸦片烟及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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