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7月23日(六月初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六一号:陈赓荣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陈兰清因承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赓荣;被上告人:陈兰清。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令被上告人给银三十两为上告人之子归宗费之部分撤销,被上告人究应分给上告人之子财产若干,由广东高等审判厅查明被上告人现有财产之详细后迅予更为酌定,但至多不得逾现有财产价额三分之一,而其数至多不得逾四百元。上告人其他之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六二号:程三宝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程王氏因承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程三宝,代理人:吴绍昌(律师);被上告人:程王氏,代理人:唐演(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学曾(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六三号:刘毓棠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奎喜因地亩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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