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四十一号:麻天增对于直隶丰润县审检所就该上告人与王思用因赎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麻天增,被告人:王思用。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作霖(印)”。

  5月25日(五月初一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四十三号:朱焕奎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洪赞纶因欠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一部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朱焕奎;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洪赞纶。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免除利息之部分撤销,发还福建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上告人之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四十四号:郭鸿章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郭祥因家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郭鸿章;被上告人:郭祥。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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