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5月21日(四月廿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二十九号:张王氏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冯陈氏因请求改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王氏、冯张氏;被上告人:冯陈氏。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三十号:曹金鸣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曹金运等因议庶争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曹金鸣;被上告人:曹金运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三十一号:郭子斋等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大同等因屯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郭子斋等,代理人:蒋天锡;被上告人:王大同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浙江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三十二号:阎洛重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阎田氏因卖地无效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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