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一号:唐陈氏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韩朋中因赎田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唐陈氏;被上告人:韩朋中。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2月2日(正月初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十五号:丁永傅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丁祖植等因租山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丁永傅、丁兴楚;被上告人:丁祖植、丁锡光、丁幼臣。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十六号:张树铨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朱鑑堂因赎地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树铨;被上告人:朱鑑堂。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十七号:杨少筠对于直隶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杨王氏因赎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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