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一號:唐陳氏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韓朋中因贖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唐陳氏;被上告人:韓朋中。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2月2日(正月初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十五號:丁永傅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丁祖植等因租山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丁永傅、丁興楚;被上告人:丁祖植、丁錫光、丁幼臣。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十六號:張樹銓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朱鑑堂因贖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樹銓;被上告人:朱鑑堂。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十七號:楊少筠對於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楊王氏因贖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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