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百十四号:崔雅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福隆洋行保证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崔雅泉;被上告人:福隆洋行,代理人:崔雅林、王秀峯。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赔偿损失及诉讼费用之部分撤销,上告人应赔偿被上告人银七十两零八钱。诉讼费用上告人负担六分之一,被上告人负担六分之五。......。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呈字第二十八号:苏瑜福等因与关开通荒地涉讼呈请究办一案
该案呈诉人:苏瑜福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12月30日(腊月初四日),星期二,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百十九号:陈廷威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黄吴氏赎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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