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六十六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南桃源县司法署就萧长寿等和诱和奸案件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萧长寿、何官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萧长寿和诱何官氏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四年,并褫夺公权全部十年,和奸何官氏之公诉驳回,何官氏和奸之公诉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号:冯大头等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骚扰强取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号:王喜朋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不服提起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号:张六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欺诈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27日(腊月初一日),星期六下午四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百十号:何亮生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梁嵩笙等合夥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何亮生;被上告人:梁嵩笙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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