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12月25日(十一月廿八日),星期四,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五十四号:顾云卿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张书卿存款涉讼案件所为驳回回复原状声请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顾云卿,代理人:秦联奎。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仍应由江苏高等审判厅就原状回复之请求调查裁判之。......。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李祖虞(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12月26日(十一月廿九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四号:孙彩生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行使伪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孙彩生,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孙彩生收受他人伪造之流通中华民国之外国货币,意图行使而交付于人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并褫夺公权全部十年。......。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代理推事李祖虞(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五号:铁麟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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