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四号:孙彩生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行使伪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五号:铁麟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六号:马翰卿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诬告及妨害公务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号:冯大头等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骚扰强取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20日(十一月廿三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八十九号:祥元粮店铺东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鸿林木厂铺东期票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祥元粮店铺东,代理人:鞠聚五、赵星仑;被上告人:鸿林木厂铺东,代理人:张禄、刁名世(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12月23日(十一月廿六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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