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四號:孫彩生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行使偽幣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五號:鐵麟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六號:馬翰卿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誣告及妨害公務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三號:馮大頭等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騷擾強取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2月20日(十一月廿三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八十九號:祥元糧店鋪東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鴻林木廠鋪東期票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祥元糧店鋪東,代理人:鞠聚五、趙星侖;被上告人:鴻林木廠鋪東,代理人:張祿、刁名世(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京師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劉世璦(印)。」
12月23日(十一月廿六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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