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八号:杨本杕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伤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九号:顾殿文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死蔡子湘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号:毕鲁贤对于江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诬告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一号:张寿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略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3日(十一月初六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六十六号:范三省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余五福等互争驳运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范三省等,代理人:王锡温、蔡瑞卿;被上告人:余五福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每载津贴地主码头钱六百文之部分撤销,发还四川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上告人等关于回复所有权及拨运权之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12月5日(十一月初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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