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八號:楊本杕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傷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九號:顧殿文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死蔡子湘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號:畢魯賢對於江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誣告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一號:張壽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略誘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2月3日(十一月初六日),星期三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六十六號:范三省等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余五福等互爭駁運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范三省等,代理人:王錫溫、蔡瑞卿;被上告人:余五福等。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每載津貼地主碼頭錢六百文之部分撤銷,發還四川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上告人等關於回復所有權及撥運權之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劉世璦(印)。」
12月5日(十一月初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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