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11月22日(十月廿五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号:刘伯权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景曦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伯权,代理人:许绍祖(律师);被上告人:吴景曦,代理人:王萀(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德源公所欠被上告人之本利京制钱五千九百六十六吊四百八十二文、银元二千七百二十三元五角,由上告人偿还总额四分之三。......。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三号:修棠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樊永培因欠款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修棠,代理人:刘蒿(律师);被上告人:樊永培,委任人:樊继昌,代理人:方震甲(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11月25日(十月廿八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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