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11月22日(十月廿五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號:劉伯權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景曦因錢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劉伯權,代理人:許紹祖(律師);被上告人:吳景曦,代理人:王萀(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德源公所欠被上告人之本利京制錢五千九百六十六吊四百八十二文、銀元二千七百二十三元五角,由上告人償還總額四分之三。......。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三號:修棠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樊永培因欠款訴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修棠,代理人:劉蒿(律師);被上告人:樊永培,委任人:樊繼昌,代理人:方震甲(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11月25日(十月廿八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