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六号:郭春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七号:曾献公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因该上告人杀人案内从犯曾金裕聚众强暴胁迫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八号:王治安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在途行劫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九号:李有年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及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19日(十月廿二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八十九号:祥元粮店铺东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鸿林木厂铺东期票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21日(十月廿四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号:蓝长顺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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