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六號:郭春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七號:曾獻公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因該上告人殺人案內從犯曾金裕聚眾強暴脅迫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八號:王治安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在途行劫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九號:李有年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及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19日(十月廿二日),星期三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八十九號:祥元糧店鋪東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鴻林木廠鋪東期票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21日(十月廿四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號:藍長順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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