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八号:陈葆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九号:文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砍伤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4日(正月廿七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七号:孟昭明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砍伤伊父并伊妻各身死案件所为之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孟昭明,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交奉天地方审判厅更为第一审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十七号:总检察厅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刘奎山杀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刘奎山,大理院判决为:“本件非常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十八号:总检察厅对于京师地方审判厅就孟德顺杀人及伤害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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