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三号:周万春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周万春等诬告及强盗又杀人未遂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2月14日(正月初九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二号:程喜元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因程喜元强盗及杀害狄教士之所为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程喜元,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程喜元杀人之所为处死刑,强取财物之所为处无期徒刑;应执行死刑,终身褫夺公权全部,绸袍、缎褂、缎坎肩各一件、褐腰巾二条没收之;王开山、赵清奎回复第一审原判之效力……。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号:总检察厅对于直隶朝阳府就杨金声听纠行劫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杨金声。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杨金声强盗帮助实施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年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棨(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号:总检察厅对于新民地方审判厅就袁冲祥听纠行劫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