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被告人:林竹竹、林朱朱,上告人:即被告辅佐人林登平、林陈氏,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林竹竹开设烟馆共犯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二年又六月并科罚金十元,褫夺公权全部五年;林朱朱开设烟馆共犯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二年又六月并科罚金十元,褫夺公权全部五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号:林乔皋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林乔皋伤冯宗谟姊妹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林乔皋,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一号:黑龙江高等检察厅对于同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郑海与其母郑阚氏借卜骗财未遂谋杀李俊儿处郑海死刑郑阚氏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被告人:郑海、郑阚氏,上告人:黑龙江高等检察厅检察官,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郑海、郑阚氏略诱共犯之所为均予免诉;郑海杀人共犯之所为处死刑;郑阚氏杀人共犯之所为处无期徒刑……。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二号:程喜元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因程喜元强盗及杀害狄教士之所为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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