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9月24日(八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公开审判,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一号:吴振发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贩卖烟土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吴振发,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吴振发处五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科七十五元罚金,褫夺公权全部三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号:项世全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听纠行刦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项世全,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项世全强盗共同正犯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八年,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号:郑庆荣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听纠行窃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郑庆荣,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郑庆荣与刘德等四人行劫王李氏家,伤害李发及王李氏并其女大福之所为处无期徒刑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其他所为合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大赦令之赦令条款应除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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