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第二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八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八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三月三日起至三月八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七十八件。
三月三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溫玉文等與張慶發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九件。
△ 陸阿二等犯共同強盜俱發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任載卿等犯誣告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沈祖淦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德發等犯殺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襄揚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閻昌年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杜得祿犯販賣鴉片煙及賭博罪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虞阿萼犯營利略誘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黃富娃犯妨害公務等罪俱發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三月四日(星期二)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五件。
△ 伊少潛與林大材因保證涉訟不服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雙方提起上訴案。
△ 封華圃與魏香坡因抵押房照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僧光信與戴承瑛等因寺產及住持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侯梁氏與侯任氏因家產涉訟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崔鳳儀與羅世福等因賠償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八件。
△ 曾達囗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囗囗囗犯偽造私文書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囗文斌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兆旺犯強盜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囗囗囗囗犯未受公署允准而收藏軍用槍礮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囗囗囗犯囗理公務圖利背職損害國家財產等罪俱發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承囗犯誣告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常氏犯殺人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三月五日(星期三)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七件。
△ 張四旦與張同文因承繼涉訟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見義輪船公司與陳厚堂因賠償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囗午與張王氏因房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郜世興與張有親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宋魏氏與宋振儒因家產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朱桂蓀與馮志明等因布疋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蓋景春與費墨農等因解約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八件。
△ 張景春與張劉氏因家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順和與許仲祥因執行異議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官松與陳添新等因山業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鍾世榮與陳道玉等因地畝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布伊諾維赤夫拉吉斯拉夫等與普黑喀洛夫之遺產監護人瑪林那普黑喀洛夫因請求強制執行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何萬魁與才萬祿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曹氏與張汝洲因析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曹氏與張直廉因廢繼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三月六日(星期四)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李海虹與朱金氏等因保險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孔章與姚德順號因股款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一件。
△ 韓振文等犯殺人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煥文犯詐欺取財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何超興犯侵入有人第宅竊盜等罪俱發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立讓犯意圖販賣收藏鴉片煙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恩和等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直隸天津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振鐸犯殺人俱發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尹序茂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有人第宅強盜傷人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文德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仝小丑犯擄人勒贖俱發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黃子傅犯擄人勒贖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谷氏等犯殺人等罪俱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三月七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五件。
△ 董桂森等與董漱芳等因入譜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永廉與陶文有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玉海與劉懷禮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唐徐氏與淦友泉因債務及抵押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矯文炳與矯鈺舲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九件。
△ 山東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李元榮犯傷害人致廢疾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顏景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邵玉貴犯強盜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聶金春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元亨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鎖成犯意圖營利和誘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雁慶犯侵占公務上管有物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佟德林犯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梁明貴犯強盜罪第二審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案。

三月八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六件。
△ 王岐山與山本洋行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德尼新闊與瓦林氣那因扶養費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什切庫諾夫與庫什那列夫因期票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任克莊等與賈灜洲因款項涉訟不服黑龍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許王氏與許秉鈞因繼承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戈錫祺與戈任氏因地畝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七件。
△ 馬切耶維赤與東省鐵路公司因卹金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蘭亭等與張萬清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美與佟俊因地畝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芳與佟俊因地畝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三次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榮恩與馬張氏因嗣續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第一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王氏與施元通等因擔保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震興豆業有限公司與張永義因賠償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十八件
三月三日(星期一)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奉天趙名揚與范曹氏因地畝涉訟聲再抗告案。
△ 直隸高李氏等與包允卿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刑一庭計一件。
△ 陳阿疇犯詐欺取財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三月四日(星期二)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一件。
△ 東省特別區域福魯布列夫司基與牛滿堪公司因公斷程序聲請救助案。

刑二庭計一件。
△ 傅喜鳳犯收藏被略誘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三月五日(星期三)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一件。
△ 京師關慶喜與宋積泰因賠償涉訟聲請救助案。

民四庭計三件。
△ 江蘇泰詠梅與趙紹昌因貨款涉訟聲請救助案。
△ 江蘇費紫清與張連儒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 東省特別區域多洛鐡洛與阿力克謝也夫因確認股東涉訟聲請救助案。

三月六日(星期四)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山東李孔章與姚德順號因股款涉訟聲請救助案。
△ 江西囗柏青等與李和記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刑一庭計二件。
△ 李富春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劉恒喜犯殺人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三月七日(星期五)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四件。
△ 京師張庚煜與囗華圃因鋪底涉訟抗告案。
△ 四川張本興與張林氏因承繼涉訟再抗告案。
△ 山東譚善甫等與陳錫嘏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 浙江王蘭甫等與樓正愷因地價涉訟聲請案。

三月八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四庭計一件。
△ 直隸郭振國等與楊培囗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九十六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八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4月5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