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第二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一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十九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十四日起至一月十九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八十二件。
一月十四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僧仁壽與思明縣公署因菴產涉訟不服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孔韋虎與鄧壽寶因股款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德俊與張鄭氏因遺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熙和與李保和因遺產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七件。
△ 閻國賓犯殺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秦會明等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江西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童拔元犯殺人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氏犯和誘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布希拉犯玩忽業務上注意致人傷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松爲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上訴人犯和誘罪所爲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 留巴立司吉對於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就上訴人犯玩忽業務上注意致人傷罪所爲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十五日(星期二)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八件。
△ 孫李氏與孫汪氏因承繼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鳳亭與東聚昌號東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史王氏與史茂之因田產及扶養費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宋玉新與高尚志因地畝及路溝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新漢舞臺與柯克林因賠償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達維得克夫與皮利陳闊等因執行異議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柴雲亭等與王發桂等因寺廟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友寶與施寶恒因墳山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十件。
△ 湖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羅士金犯姦非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曹登林等犯強盜傷人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洪德官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小保子犯強盜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賈氏因趙十等犯和誘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三奎犯販賣嗎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禮芳等犯殺人未遂等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木金等犯強盜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馮氏犯相姦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木金等犯強盜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所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十六日(星期三)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八件。
△ 徐長齡與馮善德等因田產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馮文卿與徐長齡因田產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華鳳釗與施采白因款項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富達珊與蕭福春因房屋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李氏與張錫三因別居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文進與徐蘭亭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光廷與趙鑫齋因貨款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程雲秀與程劉氏因家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六件。
△ 駱贊郊等與劉豪甫因選舉涉訟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申屠家振與申屠吳氏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程玉林與劉化民因街基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金瑞與金英等因養囗涉訟不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
△ 丁毓鐘等與丁仁恩因入譜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康忠囗與羅愈豐因水利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十七日(星期四)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佘福久與佘福漢等因荒地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韓素玉與韓詠酌因財產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八件。
△ 劉清官犯強盜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成犯營利略誘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庭寶等犯誣告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程德貴等犯略誘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萬昌犯和誘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興海犯侵占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氏因郭禿犯強盜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松年犯侵占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十八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八件。
△ 和順泰號東與阿特拉索夫因債務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張氏與王景臣因離婚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小妹與囗根榮因贖囗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齊體仁與石崇河因執行異議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方吉生等與生昌莊東等因債務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田玉蘭與宮順等因離婚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錦華與崔李氏因租房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白雲閣與關有富因地畝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九件。
△ 河南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吳善政等犯誣告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西第二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王浩犯和誘等罪俱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顧家培等犯強盜傷人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黃老四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等罪俱發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高長春犯誣告俱發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家宗犯擄人勒贖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謝永年犯強盜傷害二人以上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甘肅武山縣就張根德犯殺人俱發罪第一審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案。
△ 吳汝霖犯詐財罪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案。

一月十九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五件。
△ 孫振鐸與李涵清因礦區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車爾嘎索夫與東省鐵路公司因債務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呂別克葉仙司基與謝綿匝米阿欽因貨款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秀亭與魏占都因婚姻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瑞善與王瑞利因地畝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七件。
△ 華孚商業銀行與澁谷良英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殿元與李崔氏因房屋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周成濬與周成憲因承繼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萬發億商號與楊彩臣因擔保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田春圃與志公堂因鋪底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林氏與馬陳氏因田產涉訟不服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錢孟瑚與錢誠因莊產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三十三件
一月十四日(星期一)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湖北王大毛與王吳氏因離異涉訟聲請救助案。
△ 湖北譚少峯與解序東因貨款涉訟再抗告案。

刑一庭計五件。
△ 曲祿德犯誣告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戴祥記因李仲垚犯侵占罪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雷順泰等犯誣告俱發罪不服廣西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楊年犯收受賄賂爲違背職務行爲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趙氏因張永生等犯殺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一月十五日(星期二)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一件。
△ 江蘇史王氏與史茂之因田產及扶養費聲請救助案。

刑二庭計二件。
△ 邢思儉等因呈訴張樹青等傷害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孟希伋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山西第二高等審判分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一月十六日(星期三)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四件。
△ 直隸穆懷敬與穆劉氏因地基涉訟聲請救助案。
△ 江西張呈祥與張廣宗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 東省特別區域立巴利科與魯得成闊因貨款涉訟聲請救助案。
△ 陝西薛榮等與魏文光因地畝涉訟聲請假扣押案。

民四庭計四件。
△ 湖北徐至山與晏曉峯因廟產涉訟再抗告案。
△ 奉天趙鏞三與吳慶祿因地價涉訟抗告案。
△ 山東董茂卿與孟廣涵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 直隸蔣十洲與天津平市官錢局因押款涉訟聲請救助案。

一月十七日(星期四)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河南李侯氏與李文芳因婚姻涉訟聲請救助案。
△ 浙江陳吳氏等與陳袁氏因管理權涉訟聲請救助案。
△ 東省特別區域駱馬懇那與華俄俱樂部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 東省特別區域菲協爾列爾滿與中華懋業銀行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刑一庭計二件。
△ 周鎬犯對於嫌疑人有強暴凌虐行爲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高立文犯侵占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一月十九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四件。
△ 京師囗昌與奎隆因家產涉訟抗告案。
△ 湖北張姚氏因張小庵與張崔氏爲家產涉訟再抗告案。
△ 黑龍江胡國棟與張啟三因婚姻涉訟聲請救助案。
△ 浙江張翼鵬與源康莊等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民四庭計五件。
△ 河南趙田氏與趙光順等因家務涉訟抗告案。
△ 福建黃家仁與張月如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 直隸時鴻書與王星衢因騰房涉訟聲請救助案。
△ 江西朱岐山等與彭先榮因碼頭涉訟聲請救助案。
△ 東省特別區域魯斌諾維赤與海拉爾俄公共商會因期票涉訟聲請救助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一百十五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3月25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