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昌煦集(第二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七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一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三月一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七十四件。
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薛榮與魏文光因承繼及地畝涉訟不服陝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五件。
△ 胡楷亭犯侵占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丑子犯傷害致死罪不服陝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盛錫珊犯猥褻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直隸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陳盛田犯殺人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大長犯毀損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子鋒犯誣告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林壽應等犯毀損建築物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林壽應等犯毀損建築物罪不服湖北武昌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文祥等犯和姦殺人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蒲赤闊犯詐財俱發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朱明舉犯殺人罪不服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安紹猷等犯毀損傷害罪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玉振犯瀆職罪不服山西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汝霖犯偽造私文書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楷亭犯侵占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所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五件。
△ 李林泉與李劉氏等因承繼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單集囗與張雲慶因夥債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介眉與駱楊氏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繆鐵侯與陸修明因婚姻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東昇魁號東與忠孝堂主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七件。
△ 李玉犯強盜俱發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龍海廷犯略誘罪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直隸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張黑小犯殺人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玉德等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韓永發等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洪勝犯竊盜俱發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賈合聚犯營利略誘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五件。
△ 陳張氏等與陳潘氏因家產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本普與劉顯普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東昇魁與世成泰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冀朝佑與孔紫宸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高華亭與何平之因債務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五件。
△ 殷聖治等與殷思恩等因買田涉訟不服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全桂馥與周子和因離婚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大水松與于德良等因工資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志君與梅景春因煙款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戴氏與張學豪因離婚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同濟紙莊與夏香圃因賠償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譚馨一與正大永因債務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一件。
△ 宋萬林犯販賣嗎啡等罪俱發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曹子光犯誣告俱發罪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顧阿根犯強盜傷害二人以上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江蘇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朱銀郎犯殺人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氏犯意圖營利和誘人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俞子卿犯意圖營利略誘人俱發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小四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子希犯侵入有人第宅竊盜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慶春等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東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周氏等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河南開封地方審判廳就王宗彜交付賄賂罪所爲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案。
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五件。
△ 不魯結爾等與焦九洪因損害賠償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利雅特倪等與伊萬沙特闊夫斯基因租金及損害賠償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正卿與鄧少明因賬款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瑞峯等與郝錫五因鋪底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映奎與劉照奎因財產涉訟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八件。
△ 王雨亭犯意圖行使交付偽造外國貨幣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曾延廣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湖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旦成諾夫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趙均義犯偽造私文書等罪俱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姚書文等犯販賣嗎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西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程子安等犯吸食鴉片煙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元珍犯擄人勒贖俱發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甘肅張掖縣就江節壽子犯強盜傷人罪第一審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案。
三月一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五件。
△ 毛文純等與邵俊等因選舉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玉堂與朱俊峰因鋪賬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阮瑞卿與李厚斌因夥貿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玉堂與胡子野因家俱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蘇玉林與田仲琦因租房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五件。
△ 高大囗與高大維等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程秦和與范祥瑞因鋪務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童濱渭與秦和成牛皮行因債務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小雲與孫全因婚約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何政臣與胡義麒因債務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二十件
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一)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陝西戴俊生與戴玉琨因房產涉訟聲再抗告案。
△ 吉林泰東印書館聲請破產再抗告案。
刑一庭計一件。
△ 黑龍江呼蘭地方檢察廳檢察官對於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就陳宗魯犯故買贓物罪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三件。
△ 東省特別區域克羅里與滙豐銀行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東省特別區域克羅里與滙豐銀行因債務聲請假扣押案。
△ 江蘇陳宏源與陳張氏因遺產聲請救助案。
刑二庭計二件。
△ 鄒李氏等因告訴劉振鐸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姬仿囗因告訴姬囗岐等強盜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一件。
△ 江蘇陳雲林與王信之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民四庭計二件。
△ 河南魯大章等與荊澍田等因地畝涉訟聲請救助案。
△ 東省特別區域新昌恒商號號東曹少甫等與聶安姬漠喇佞夫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二月二十八日(星期四)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湖北傅文齋與麻思益堂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京師史茀生與顧子言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刑一庭計一件。
△ 石鳳山犯意圖營利略誘人俱發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一件。
△ 山東張鴻賓與汪丕成等因租地涉訟聲請案。
刑二庭計二件。
△ 王北方犯殺人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姜開藏犯殺人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三月一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三件。
△ 京師李卓然與支李氏因執行異議聲請救助案。
△ 東省特別區域雙發茂與帕紗日公司因執行異議聲請救助案。
△ 四川誠益公與辜伯初等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九十四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一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4月3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