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第二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二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月二十六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八十二件。
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三件。
△ 萬發合號與周文卿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恒達銀號與全記銀號因撥碼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申之與同茂豐因債務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九件。
△ 直隸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孫訓犯擄人勒贖俱發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柴楓臣犯竊取他人所有物罪不服甘肅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東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王小法等犯傷害人致死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周洪發等犯略誘等罪俱發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景寬犯傷害人致廢疾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任得勝犯意圖營利略誘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黃則林犯強盜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復興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有人第宅強盜俱發罪不服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江西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劉福生犯侵入有人第宅竊盜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二)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六件。
△ 隆興鹽棧東與興記課鹽公司因違約涉訟不服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孝思與冷恒燧等因買田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魁玉等與張劉氏因承繼涉訟不服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東省鐵路公司與莫斯喀連闊因租屋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有蘭等與王一順等因婚姻及財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曹匯川與苪少庭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八件。
△ 楊鳳才等犯強盜俱發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袁銀保犯擄人勒贖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姜石頭犯營利略誘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文佐犯強盜傷害人致篤疾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浙江第二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葉以章犯偽造私文書等罪俱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全細庚犯強盜傷人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郝裕達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紹崑等犯殺人等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六件。
△ 陳培滋與曹君琳因賠償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綬若與蔡冶民因廟款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雲章等與華興公司因違約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于安江與于劉氏因地畝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焦劉氏與焦老歪因地畝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德與楊鳳文因房地涉訟不服熱河都統署審判處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六件。
△ 葉樹斌與葉日瑚因承繼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海珊等與泰東銀行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餘與張囗氏等因承繼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三進鞋帽洋貨店與袁鶴松因賠償及報酧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世昌與范維新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紹棠與曲高氏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五件。
△ 吳谷生與項月卿因合夥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硯臣與果新甫因保證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京師闞來儀與闞文韶因繼承涉訟於遲誤上訴期限後聲請回復原狀案。
△ 潘耀宗與李池亭因房屋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仲文與劉述之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四件。
△ 任永紳犯強盜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鴻志犯誣告及詐財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子良犯強盜傷人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盧萬山犯製賣嗎啡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兆祥犯受寄贓物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沈廣文犯略誘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桂森犯販賣煙土罪不服山西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福祿犯販運嗎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海犯略誘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閻成信犯營利略誘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嚴鳳儀犯強盜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許桂堂犯傷害罪不服江蘇上海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陸景周因張書祥犯竊盜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炳南等犯脫逃未遂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八件。
△ 史駿業等與史溫卿因合夥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樂富貴等與張樂氏等因賣地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升堂與陳洛降等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栗仲立與楊囗書因贖地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福列意什滿與列夫呵拉特爾因賬款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魁明與永泰昌號東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帕沙日公司與喀木司克烏拉嶺建築公司因建築費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袁囗孫與倪善華因市房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六件。
△ 劉鳴升犯殺人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光囗犯教唆殺人罪不服甘肅第三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章同等犯侵占公款逾五千元以上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岳春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馮玉嶺犯營利略誘俱發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章同等犯侵占公款逾五千元以上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五件。
△ 羅輔卿與劉恒發因買賣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信成與王白氏因扶養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梁兆敏與梁兆緒因承繼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尚其德與尚鄂氏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林蔭南等與林毓藩因損壞建築物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六件。
△ 閔慶珠與李華穠因地畝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常建臣與常高占因承繼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錢炳松與黃望慰等因婚約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朱德林與常筮恒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喬斗南等與王栻等因賣屋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運和與王太和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二十八件
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三件。
△ 甘肅合泰源與任甯氏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河南僧了坤與駱有道因廟產涉訟聲請救助案。
△ 甘肅合泰源與任甯氏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刑一庭計三件。
△ 劉秉德因辛奎林等犯誣告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石春成犯侵占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張子良犯受寄贓物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二)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三件。
△ 甘肅馬壽山與楊思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直隸左建基與王洛慈等因墊款涉訟抗告案。
△ 東省特別區域諾肥索夫與博格達諾夫司基因租約聲請救助案。

刑二庭計一件。
△ 劉殿甲等犯結夥三人以上在途行刦罪不服本院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一件。
△ 江蘇徐綬若與蔡冶民因廠款涉訟聲請救助案。

民四庭計六件。
△ 四川陳再連等與陳羅氏等因承繼涉訟抗告案。
△ 河南柴志傑與柴崇正等因祠產涉訟抗告案。
△ 江蘇程佐之與劉王氏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 湖北易寶臣等與厚大莊等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江西李安邦與蕭德餘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江蘇王恩樹與孫陳氏因房產涉訟聲請救助案。

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山東徐來楫與趙鳳垚因選舉涉訟抗告案。

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一件。
△ 江西程麟與覆選監督因選舉涉訟聲請救助案。

刑二庭計一件。
△ 李慶昌犯製造嗎啡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六件。
△ 山東周鍾鱗與周紀氏因分產涉訟抗告案。
△ 四川劉恒發與羅輔卿因買賣涉訟抗告案。
△ 黑龍江薛萬成與孔昭廷因當地涉訟聲請救助案。
△ 直隸王桐與張景行因貨款涉訟再抗告案。
△ 浙江翁岩貴與翁阿成因遺囑涉訟再抗告案。
△ 四川何廖氏與黎次祿因承繼涉訟再抗告案。

民四庭計二件。
△ 直隸崔鳳儀與羅世福因租地涉訟再抗告案。
△ 直隸蘇明德等與趙繼倫等因廟產涉訟再抗告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一百十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3月26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