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第二編) 文集

 

大理院咨覆司法部文(統字第一五二三號)(1)

爲咨覆事。准貴部咨開,「據山西高等審判廳漾電開,本屆衆議院議員之選舉訴訟,是否遵照六年四月二十日明令不得上訴,乞賜電遵等情到部。事關解釋法律,相應鈔錄原電,咨請貴院查核辦理,並希逕行電覆該廳遵照。」等因到院。查民國元年之衆議院議員選舉法,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採用審判確定主義,故本院向來見解,當然凖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受理上訴,並屢經本院判決確定有案。惟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大總統令公布國會議決元年選舉法之選舉訴訟,不得援用普通程序提起上訴,既循立法程序公布,即應有法律之效力。現經令用元年選舉法,此項法案仍應一倂適用。相應咨復貴部查照飭遵。此咨。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四月二十八日

 

 


 

(1) 注: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1年5月1日。 [返回標注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