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第二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五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六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除二月十二日係南北統一宣布共和紀念例假停止辦公外,自二月十一日起至二月十六日止,五日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六十四件。
二月十一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五件。
△ 昝生安與鴻發福號因債務涉訟不服陝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履祥與王振玉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邊國民與邊國平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輔臣與廣源泰號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冠三與王乾臣等因妨害公益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件。
△ 張策家等犯侵占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小六十犯竊盜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金宗樞犯強暴脅迫防害人行使權利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成章犯詐財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道士犯傷害人致廢疾罪不服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路永福等犯販賣嗎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彭厚貴犯略誘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甘肅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趙朶旦等犯和誘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華庭犯強姦罪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谷廷珍犯傷害罪不服浙江永嘉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十三日(星期三)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四件。
△ 王嘉謨等與錢貽範因田產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栢尊三與祿佳氏因違約涉訟不服本院第三審判決聲請回復原狀案。
△ 張襄聰等與張鄒氏等因承繼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丁袖東與楊江氏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四件。
△ 周金蟾等與周師傅等因墳山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逢崑與林梅讓等因婚姻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司托嘎爾司基與東省鐵路公司因租權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判決提起上訴案。
△ 花李氏因陸建純爲損壞建築物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十四日(星期四)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興毓氏與存祥因鋪底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件。
△ 秦好友犯殺人俱發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姜福治等犯結夥侵入有人第宅強盜傷害人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常順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子羅切夫司基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羅大狗犯意圖營利略誘人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海全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鳳翔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等罪俱發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光耀犯意圖營利略誘人等罪俱發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允齋犯吸食鴉片煙罪不服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孔永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十五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七件。
△ 周祥五與鄧芝記因執行異議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樊世祿與韓致和因地畝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世發與陳之榮因撥產涉訟不服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任松泉與任章氏因同居及扶養費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韓景陽與恒利德號東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路德潤與路在午因承繼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曹廣輝等與曹楊氏等因身分及夥帳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十一件。
△ 戚萬順犯略誘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米海洛爲池犯強盜殺人未遂等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潘春雨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福建閔侯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茂齋等犯偽造通用貨幣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渙犯傷害人致廢疾罪不服山西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康平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湖北夏口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直隸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王領其犯教唆擄人勒贖等罪俱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阿拉撓夫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俱發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辛得升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范洪江犯竊盜俱發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富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十六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六件。
△ 溫國光等與溫毓璋因家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德成與李聚福榮因債務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分判決提起上訴案。
△ 尼格來潤儒哈爾與東省鐵路公司因賠償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金開聚與金能章等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裕記號等與涂殿三等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紹正等與曹瑞燦等因墳墓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六件。
△ 高奇峯與耿漢卿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文明與李剛因租房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邢氏與王金聲等因離婚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昭惠公司與西合泰錢莊因債務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榮普與丸山和三郎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蔭奎與高春台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九件
刑一庭計一件。
△ 賴雲珠等犯竊盜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十四日(星期四)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三件。
△ 山東張閻氏與張王氏因房產涉訟聲請救助案。
△ 京師恩佩珍與壽珠鄰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 江蘇治養瑜與劉安溥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刑一庭計二件。
△ 葛強犯意圖營利略誘人罪不服陝西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孫漢忠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十五日(星期五)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二件。
△ 江蘇何吳氏與何幼卿因財產涉訟抗告案。
△ 湖北武漢公渡局與善濟堂因基地聲請救助案。

二月十六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一件。
△ 四川劉平章與劉蘭陔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七十三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3月31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