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第二編) 文集

 

國民黨宣言書(1)

亞洲無民國。亞洲之有民國,自我中華始。我中華之爲亞洲一大帝國,舊矣。風卷電摯,變化倏忽,蛻帝制而植民權,自我今日新中華始。

雖然,帝國之責任於此終,民國之責任即於此始;帝國之責任君主當之,民國之責任,非我國民其疇當之者?

或者曰:中華國民偃仰生息於專制政治之下,數千年於茲。以數千年專制政治養成之種種特性與其習慣,俄焉歆於所慕,改易常度,其奔赴共和事業也,猶商人之投機耳,功獲告成,殆關天幸。夫天佑中華,誠不惜貺以共和之美名。而數千年來專制政治,養成之種種特性與其習慣,豈能一旦劃削以盡?今欲以非常責任,遽屬之柔脆散漫、專恃依賴之國民,必無濟。

嗚呼!如或所云,其儆惕我國民歟?抑圖破壞我民國,先以厚誣我國民歟?我中華而仍爲專制帝國,則已;我中華而僅由專制帝國,遠法英倫,近師日本,進爲立憲帝國,則已;今既一躍而爲民國,則我國民之實力,詎不能追蹤平昔所最敬慕、最友愛之美利堅,遙遙對峙於東西兩半球之上,以發揚其光采?故處今日而論責任問題,謂國民不足恃者,是顛覆我國民責任,即侮奪我國民權利,雖目爲公讐可也。何則?民國云者,以人民爲國家主體,握無上之主權者也。

今夫主權在民之說,當世類能道之。究其持論之根據,則大都指爲國會。不知國會之權能與行政、司法各機關同出一源,皆有所限,未可加以無上之名也。蓋定三權之範圍者,憲法也;而握編纂憲法及改正憲法之權者,國民也。國民處至尊之位,握無上之主權,即負無上之責任。凡爲民國,固應爾也。不然,議會萬能之流弊,視君主之專制又何以異?

大地之上,大小民國,奚翅十數,其以三權爲憲法所付予,國民獨握無上之主權者,厥惟美利堅。考其行政,以哲克生所持主義,爲最合共和之眞際。何則?立行政之地位者,往往欲擴充其勢力,或且與民奮鬥,爲集權之計。哲氏獨認國民爲全國所含之質點,以保護國民權利爲行政之基礎。所謂國民,民政是也,彼名共和而實專制者,其知是耶?吾黨竊願本此主義,效忠民國,進則見諸實施,盡公僕之天職;退則主持輿論,示政海之方鍼。世有哲克生其人乎?願握策而從之矣。

按是會發起者爲潘昌煦、朱壽朋、潘鴻鼎、陸鴻儀等三十餘人,贊成者爲伍廷芳等十餘人。簡章續刊。

 

 


 

(1) 注:引自《申報》1912年2月28日首版。因該黨發起者均爲讀書人,按舊時習慣,主稿者列第一位,是故,此文應爲先生所主稿。 [返回標注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