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昌煦集(第二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三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月二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九十一件。
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丁金陵與王遇順等因廟地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殷陳氏等與曹潘氏因婚約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殷陳氏等與曹潘氏因婚約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僧西京與李靄臣等因廟產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件。
△ 張氏犯意圖營利和誘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鄭木杵犯結夥侵入有人第宅竊盜等罪俱發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俞繼香犯結夥竊盜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氏等因楊阿福等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石和尚犯欺詐取財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鄭福堂犯欺詐取財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吉利千克一萬巴夫羅爲赤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有人第宅強盜傷人等罪俱發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建元犯意圖販賣運送嗎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衍禮犯私擅監禁人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俞繼香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上訴人犯結夥竊盜罪所爲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八件。
△ 孫兆康等與孫振田等因檀越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丁氏與李常囗因離婚再審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邱子良與陳耿忠因地價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方荃與方陳氏因扶養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孟然與張世德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蕭張氏與蕭蔣氏因承繼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囗紫安與山東濟南壽遠公司因貨款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夏少堂等與沈瑞洲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五件。
△ 程茂信等犯殺人未遂等罪俱發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吉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岳慕先等犯欺詐取財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師書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永吉犯強盜俱發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汪家凖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三十日(星期三)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八件。
△ 竇晶川與囗茂紳等因款項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周水官與周榮生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高貽式與姚積裕因東夥涉訟不服甘肅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魯生洋行與中華懋業銀行因債務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余胡氏與柯李氏因婚姻涉訟不服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黃琨與張定葊因存款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崔子卿與王白氏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崔振升與張煥堂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七件。
△ 莫司克連闊與馬利尼赤因帳單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元魁與李毛妮因承繼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崧祐與張九玉等因地租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大寬與張吳氏因家產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志銘與張施氏等因身分涉訟不服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仁祿與于海因地畝涉訟再審不服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仁祿與于海因地畝涉訟聲請回復原狀不服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三十一日(星期四)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五件。
△ 龔成康與龔魯臣因身分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鎖娘與陳章全因婚姻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聘之等與左清源因鑛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朱奎章與永衡官銀號因地畝及租糧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逢源與李鄂氏因離婚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六件。
△ 陳鳳彥犯強盜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廖大發犯殺人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葉坤伢等犯傷害致死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龍等犯殺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侯鴻翥犯詐財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德犯傷害致死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郭次雲犯詐財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盛文卿犯竊盜罪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朱世昌犯發掘墳墓損壞遺骨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于氏犯誣告俱發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朝陽犯竊盜及吸食鴉片煙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闞隆華等犯傷害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所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楚峯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詐財罪不服湖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所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陝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石隆星等犯和姦殺人未遂罪所爲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黑龍江呼倫縣就蔡于民犯開設館舍供人吸食鴉片煙罪所爲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江蘇崇明縣就王金生等犯略誘及傷害罪所爲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案。
二月一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七件。
△ 沃利格伊萬諾瓦與格利果利伊喀勒梅闊夫因契約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鑒瀾等與柯毓琛因山場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紹印等與湯胡氏因承繼及田產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許劉氏與許善述因分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巴落第與中華懋業分行因期票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郭成保與郭卷等因嗣續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程哲臣與德養源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八件。
△ 王學文犯強盜傷人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小戌犯擄人勒贖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袁培風等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西第二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周氏犯殺人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桂廷犯和誘婦女罪不服廣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許囗生子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甘肅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振江等犯詐財等罪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文興等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七件。
△ 蔡春陽等與董宜金等因墳山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殷白氏與張寶泉因發喪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靳知璞與溫苑氏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興焉等與馬興朝因繼承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燕文與周廷武因抽糧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高正秀與葛日林因牧場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申氏與正順聲因地畝涉訟不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
民四庭計六件。
△ 楊德安與楊王氏因婚姻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溫殿元與劉庭桂因房租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永囗與廣順合錢鋪因債務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任福慶等與劉正中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德潤等與三合廣因賠償損失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蔣裕根與蔣榮寶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十八件
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一)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直隸金成書與馮朝祥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黑龍江張會徵與張慎言因擔保涉訟聲請救助案。
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一件。
△ 直隸劉裕生與韋耀卿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刑二庭計二件。
△ 孫紹因告訴尹福亭等私擅逮捕監禁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魏俊祥犯和姦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一月三十日(星期三)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二件。
△ 陝西劉金招與劉何氏因婚姻涉訟聲請救助案。
△ 江蘇徐幹卿與蔣潤禾等因契約涉訟聲請救助案。
民四庭計五件。
△ 吉林馬林與王海亭因房產涉訟抗告案。
△ 直隸李高氏與穆少舫等因執行異議涉訟聲請救助案。
△ 浙江史午生等與邵財源等因帳款涉訟聲請救助案。
△ 直隸陳王氏與劉洛壽等因典產涉訟再抗告案。
△ 直隸鄭守先等與孫東園因執行異議涉訟抗告案。
二月一日(星期五)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四件。
△ 直隸程立才與崔和軒等因債務涉訟聲請案。
△ 直隸路雨莊與田聘臣因旗地涉訟聲請案。
△ 江蘇黃仲遐與馬長有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湖北王義興東與均泰錢莊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刑二庭計一件。
△ 閻惠因告訴孫信等犯偽造私文書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二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四庭計一件。
△ 直隸孫家本等與孫得仁等因家產涉訟聲請救助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一百零九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3月27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