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昌煦集(第二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四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九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除二月五日至七日係春節例假停止辦公外,自二月四日起至二月九日止,三日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三十件。
二月四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劉全與劉鄧氏因離婚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韓述忱與閔俊卿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國勛與白土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四合盛號與永盛泉號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件。
△ 張阿友犯傷害人致廢疾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小娃犯意圖販賣運送嗎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玉龍犯誣告俱發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辛景周犯強盜傷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西第二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審判分廳就馬隨鈴廝等犯損壞他人所有物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池龍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明犯意圖營利略誘人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直隸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王氏犯殺人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昌和等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湖北夏口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長元等犯略誘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八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五件。
△ 王儒升與王儒學因田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魏榮亮與魏榮萬因家產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莊氏與文梁等因地畝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廉秉正與修鳳岐因保證債務涉訟不服黑龍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雲起與劉雲閣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七件。
△ 顧錦才犯偽造私文書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湖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胡光申犯擄人勒贖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氏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京師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秉權犯營利略誘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溫有根兒殺人俱發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周雲瑞犯背任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岳永遠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九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三件。
△ 王雲舫與耿樹棻因婚姻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畢春芳與陸菊人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夢九與劉亞點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一件。
△ 蘇儉多與蘇紹多等因承繼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八件
二月四日(星期一)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吉林于貴良與齊照嚴因房價及利息涉訟抗告案。
△ 山東郭鳳春與張朱氏因殯葬涉訟抗告案。
刑一庭計一件。
△ 陳氏因陳師樂等犯強取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八日(星期五)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三件。
△ 直隸王維善等與京奉鐵路局因地畝涉訟聲請救助案。
△ 浙江豫貿貝母號與寶和藥行等因買賣契約再抗告案。
△ 湖北丁文潮與方子弢因債務聲請公示送達案。
刑二庭計一件。
△ 單李氏因告訴高德順強姦未遂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九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四庭計一件。
△ 四川劉光表堂主人與徐桂馨堂主人因買賣涉訟抗告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三十八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九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3月28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