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第二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二號(中華民國十年六月二十八日)(1)

本院民刑各庭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開庭時間更定如左(2)

星期一、四 民一庭 刑一庭
星期二、五 民二庭 刑二庭
星期三、六 民三庭 民四庭

以上開庭均於午前十時。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1年6月30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