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第二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六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二月十八日起至二月二十三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八十一件。
二月十八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張大祚等與張開軒因房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有訓等與魏志忠等因水利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季魁齡與文相臣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懷春等與彭中華等因婚姻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四件。
△ 滕詠春等犯毀損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滕詠春等犯毀損罪不服浙江金華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元亨犯傷害罪不服山西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昌囗等犯詐財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緒囗犯殺人未遂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永普犯收藏鴉片煙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薄鳳閣犯教唆殺人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姜連泉犯強盜及詐財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何高妹犯因私鹽拒捕傷人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姜愧吾犯竊採礦質罪不服安徽蕪湖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小滿糧犯殺人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新鳳犯和誘營利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謝學紳犯強盜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東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辛長雲等犯和誘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十九日(星期二)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六件。
△ 呂煥連與俞國楨因婚姻再審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樹棠與鐵山因房產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琴秀與沈龍喜因離婚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守田與侯玉山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文正宇與陳書材因買田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步鑾與張柴氏等因離婚涉訟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六件。
△ 楊道生犯殺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隗滎士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遵德犯擄人勒贖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文煥犯強盜傷人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理香犯誣告等罪俱發不服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湖北第二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徐成爲等犯誣告等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日(星期三)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四件。
△ 濮豹文與濮乃昌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俄亞道勝銀行與克林克維次因債務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丁香林與丁姚氏因分產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國慶與張書紳因承繼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五件。
△ 鄂奴夫連闊耶連那與東省鐵路公司因卹金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孔仲泉與王克齋因股本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翟登囗與翟承囗因產業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易天朝等與易天廷等因家產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許先傳與許李氏等因家產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王紹祺等與湯寶衡等因約款涉訟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五件。
△ 馬芳林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傳薪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戴五犯擄人勒贖俱發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孔慶海等犯結夥在途行刦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三想犯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不服湖北夏口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岳義犯吸食鴉片煙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丁同囗犯擄人勒贖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儀林犯結夥竊盜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顧子文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阿根等犯強盜傷害至二人以上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重恩犯和誘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氏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浙江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沈訪卿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波爾果夫司基犯強盜傷害人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氏犯和誘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爲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五件。
△ 李夏氏與李維城因家產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蔡瑞堂與黃祝三因夥帳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福立與詹文耀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用康等與舒鳳樓等因寺產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畢于修與畢德奎等因承繼及夥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七件。
△ 張潮臣犯營利略誘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郝二蠻犯販賣嗎啡等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郭遺的犯殺人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黑龍江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土心布庫犯殺人罪俱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浙江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潘廷衡犯詐財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金水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俱發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曹若華因潘廷衡犯詐財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七件。
△ 傅陳氏與朱金根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長陽縣知事公署與夏大孝等因夏紹虞財產沒收涉訟不服湖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錢雲卿與夏步瑤因婚姻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俊秀與立興洋行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志廉與徐經籙因奩田訴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楚湘與陶羅氏因庵產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于德霖等與張文風因合夥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七件。
△ 王嗣旦等與王贊臣等因贖產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夢蘭與劉葉氏因家產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廖興順等與劉吉廷因買業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夏焯潤與夏崔氏等因買賣地畝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思賢與張裕有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祁以錦與祁顧氏因施產及租囗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唐遜與唐程氏因承繼涉訟不服陝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十五件
二月十八日(星期一)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湖北劉銀記與周彥記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二月十九日(星期二)裁決案件:
刑二庭計三件。
△ 翁有根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陳晉康犯誣告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 劉時昌因徐春惠等犯殺人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所爲裁決提起抗告案。

二月二十日(星期三)裁決案件:
民四庭計四件。
△ 李鍾祥與薄星齋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 京師李鍾祥與鈕鶴超因執行異議涉訟聲請救助案。
△ 浙江楊學明與楊俞氏因繼承及分產涉訟再抗告案。
△ 湖北田炘堂與高太記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二件。
△ 山東程文章與扈樹銘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江西姚進昌與謝提龍等因基地涉訟抗告案。

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裁決案件:
民二庭計三件。
△ 江蘇袁靜波與英美煙公司因保證債務再抗告案。
△ 甘肅趙起元與趙起瑞因存款涉訟聲請救助案。
△ 山東劉自安等與劉張氏因婚姻聲請救助案。

刑二庭計一件。
△ 安徽章大光等因被訴傷害聲請移轉管轄案。

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一件。
△ 山東徐光明與徐光彥因家產涉訟聲請救助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九十六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4月2日。 [返回標注點]
(2) 注: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