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六 |
△ 上告人刘鸿德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刘鸿德和奸亲属及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春台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李春台行使伪造公文书及脱逃轻微伤害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丁氏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王丁氏等杀人及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文兆福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文兆福和奸及烧毁他人建筑物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福建上杭县就老郭子等和奸及轻微伤害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6月15日(五月十五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段行善等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厅就段行善等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赖成宜强盗未遂之所为覆判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岳少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岳少安侵占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刘明生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刘明生行使伪币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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