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十七号:曹伯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吉庆因欠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曹伯屏;被上告人:王吉庆。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2月9日(正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三号:张尹氏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张修因茔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尹氏;被上告人:张文友。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山东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麟藻(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四号:贡桑诺尔布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赵乾符因债务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贡桑诺尔布,代理人:汪其砥(律师);被上告人:赵乾符,代理人:刁名世(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由京师高等审判厅回復上告人阙席前之诉讼程度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麟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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